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黃勺几 被告 何世璿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彭正皓 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被告 彭瑞欽李仲賢林忠平 業經本院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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