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錢至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60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錢至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