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錢至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60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錢至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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