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邱蒼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