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順行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順行實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 顏武政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契約內未有雙方協定甲方拋棄期限利益之約定,故請求之服務費用總計新臺幣15,750元,且自民國109年1月29日至109年11月28日計算之原因,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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