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台東臨時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此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台東臨時庭所在地台東市,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月十一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一,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該臨時庭收文戳在卷可憑,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劉敬一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