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賽玲 債務人 林思麗
一、債務人吳賽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賽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思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