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1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張究安 律師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票號CH770932之本票相對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富豪專業法拍房屋土地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是其應非發票人聲請人對該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11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8年5月13日│5,000,000元│98年6月13日│98年6月13日│CH770931││├──┼───────────┼─────────┼───────────┼───────────┼────────┼──┤│002│98年7月14日│4,000,000元│98年8月14日│98年8月14日│CH770933││├──┼───────────┼─────────┼───────────┼───────────┼────────┼──┤│003│98年9月23日│1,700,000元│98年10月23日│98年10月23日│CH770941││├──┼───────────┼─────────┼───────────┼───────────┼────────┼──┤│004│98年10月6日│6,000,000元│98年11月6日│98年11月6日│CH770825││├──┼───────────┼─────────┼───────────┼───────────┼────────┼──┤│005│99年1月15日│2,000,000元│99年2月15日│99年2月15日│CH426484││├──┼───────────┼─────────┼───────────┼───────────┼────────┼──┤│006│99年1月20日│6,000,000元│99年2月20日│99年2月20日│CH426485││├──┼───────────┼─────────┼───────────┼───────────┼────────┼──┤│007│99年1月25日│1,700,000元│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CH0000000││├──┼───────────┼─────────┼───────────┼───────────┼────────┼──┤│008│98年4月9日│3,000,000元│98年5月9日│98年5月9日│CH770805││├──┼───────────┼─────────┼───────────┼───────────┼────────┼──┤│009│98年4月16日│4,000,000元│98年5月16日│98年5月16日│CH770809││└──┴───────────┴─────────┴───────────┴───────────┴────────┴──┘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