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 周密 兼訴訟代理人 黃和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基 、 陳建榮 、 陳如方 、 陳如伶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1,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8,9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善永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