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0號上訴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雪如 被上訴人 莊平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確定,應徵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辰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