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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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0號上訴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雪如 被上訴人 莊平 和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確定,應徵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