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3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陞包裝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8,000元,應
   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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