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王麗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宏 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