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48號原告 張少儒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 葉久枝
張昭偉 張麗薰 張福來 張文義 張文棋 張志豪 張志平 張湘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3,716元(計算式:系爭239地號面積4578.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64分之1+系爭255地號面積265.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64分之1=1,513,715.6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3,970元,尚欠12,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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