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99號

原告 陳契銘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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