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双富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宏昇 被告 楊焦貴 即得富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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