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告 常繪勻 即常 王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凱民 等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