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登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聖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監 督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謝智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瑋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何衣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富傑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總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莊凱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所示範圍內為本件更生程序監督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法院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楊登富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4月23日起開始更生程序,因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對債務人及其他繼承人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前揭訴程序於更生程序尚未終結者,訴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又於本件更生程序中,債務人楊登富所提之更生方案是否符合盡力清償,端視上開訴結果而定,從而,本件更生程序有選任監督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
監督內容承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5號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