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30號上訴人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被上訴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魏立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一至三行關於「請求上訴人華登公司及上訴人陳愛華連帶給付44萬元及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求上訴人華登公司及上訴人陳愛華連帶給付45萬元及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林承歆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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