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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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60號聲請人 劉林 寶貝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