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123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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