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訴字一七二八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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