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6年間,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㈠以96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3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㈡以96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以96年度訴字第1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㈡之罪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並接續執行上開㈢之罪所處之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5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8002005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2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09號函及所附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