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秀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審判長法官胡新涓,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審判長法官姓名誤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