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修義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林欽章 法官王鏡明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