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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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准予執行監護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58號抗告人 陳俊仁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准予執行監護處分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陳俊仁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抗告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最終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傳喚、拘提抗告人到案執行未果,於107年5月30日發布通緝,並於翌(31)日為警緝獲發監執行。惟抗告人於徒刑執行過程中,○○○○○○○○○○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未來仍有再犯風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療字第2號裁定執行強制治療,並以112年度聲保字第148號裁定繼續執行強制治療(自112年8月18日起算2年)。
抗告人既因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而繼續接受強制治療,則前述判決監護處分之原因並未消失。然前開監護處分已逾3年未執行,且抗告人之強制治療與監護處分並非不能同時執行,乃聲請裁定同時執行監護處分等語。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於110年2月8日起執行強制治療,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港基督教醫院)於112年4月7日以112年度第7、8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決議抗告人之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桃園地院於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148號裁定繼續執行強制治療之期間,自112年8月18日起算2年。且抗告人於執行強制治療期間,經鹿港基督教醫院於112年9月8日、113年4月12日分別以112年度第15、16次及113年度第10、1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均決議抗告人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有桃園地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48號裁定、鹿港基督教醫院113年5月14日函附抗告人於112年9月8日、113年4月12日接受評估鑑定之資料在卷可參。堪認抗告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犯罪,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原因仍繼續存在,並有防衛社會安全之必要,且強制治療與監護處分同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並非不能同時執行。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而予准許。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徒憑己見,以其母親年紀已大,泛指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黃斯偉法官蔡廣昇法官高文崇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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