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3號原告 黃勝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1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