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森景 、 楊順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MailLoan部分,如貴公司不請求利息,請更正附表第二欄Mailloan部分(貴公司第二欄有記載利息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