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莊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莊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黃莊誌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3日晚上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公園路口之停車場內,以新臺幣(下同)
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偉 」之成年男子購得含四氫大麻酚之煙草1包後(驗前淨重0.1077公克),即持有該四氫大麻酚之煙草1包。嗣於107年4月6日晚上11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黃莊誌因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打方向燈為警盤查,經其同意帶同警方至臺中市○區○○路○號(北一賓館702室)其租屋處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前揭四氫大麻酚之煙草而查獲。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莊誌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第18頁);並有被告坦承持有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煙草1包扣案可證,而該包煙草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係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無訛,亦有卷附該療養院107年4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之鑑驗書附卷足稽(見核交卷第6頁),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黃莊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次以被告於101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83號判決就偽造有價證券2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3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就偽造文書2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78號對上開全部罪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且被告前述之徒刑並與另案罪刑接續執行,而於105年10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於假釋期滿出監前,前揭有期徒刑4年4月部分業已於105年9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被告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審酌被告除有前揭有期徒刑4年4月相當長期之執行外,更另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詎緩刑因被告又犯他罪而遭撤銷,嗣於執行期間假釋出監,然該假釋亦因被告另犯罪而被撤銷,是以有期徒刑1年10月迄今尚未執行完畢,則由被告曾經執行相當長期徒刑之執行,復有緩刑、假釋先後被撤銷之情事,更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雖於警詢時供稱:伊之毒品來源係向綽號「小偉」之成年男子購買等語(見毒偵卷第18頁)。然被告並未供明綽號「小偉」男子之年籍資料或其他足以辨別其特徵之具體資訊,供檢警機關追查,致檢警機關無從據以發動追查,是本案被告並未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是其自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明知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肆意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持有之數量非多,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0.0641公克),以及沾染四氫大麻酚難以析離之包裝袋1個,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四氫大麻酚經鑑驗而耗損部分,既已不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