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9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逸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17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祐逸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祐逸自民國100年2月19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樓之獨資商號 慈文行 (即 楊芳宇 )之業務員,負責慈文行客戶所定酒品之送貨及代收貨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應全數交回慈文行即楊芳宇,待結算後再由慈文行即楊芳宇按業務績效給付薪資,然因自身缺款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所示100年4月中旬之某日至100年6月11日止之時間內,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趁向如附表所示起點PUB等客戶收取貨款之際,接續將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客戶支付如附表編號1至9號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33,655元,未依規定於收款後全數交回慈文行即楊芳宇,竟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嗣經慈文行即楊芳宇發現有客戶貨款未繳,向林祐逸追問,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慈文行即楊芳宇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廠商│地點│金額(新臺幣││││││)│├──┼───────┼───────┼───────────┼──────┤││100年6月初│││27,610元││1├───────┤起點PUB│新竹市○○路├──────┤││100年6月初│││5,100元│├──┼───────┼───────┼───────────┼──────┤│2│100年4月下旬│眉飛色舞TVPUB│新竹市○○路│7,530元│├──┼───────┼───────┼───────────┼──────┤││100年6月4日│││33,300元││3├───────┤華爾登卡拉OK│新竹市○○路├──────┤││100年6月6日│││27,000元│├──┼───────┼───────┼───────────┼──────┤││100年6月7日│││30,245元││4├───────┤蝴蝶谷TVPUB│新竹縣竹東鎮├──────┤││100年6月10日~│││2,740元│││6月12日間之某││││││日││││├──┼───────┼───────┼───────────┼──────┤│5│100年6月2日│AQUA日式PUB│新竹市某處│43,120元│├──┼───────┼───────┼───────────┼──────┤││100年6月10日│││31,000元││6├───────┤竹北星辰卡拉OK│新竹縣竹北市├──────┤││100年6月11日│││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30元)│├──┼───────┼───────┼───────────┼──────┤│7│100年6月初│皇城酒吧│新竹市○○路│20,920元│├──┼───────┼───────┼───────────┼──────┤││100年4月中旬│││28,360元││├───────┤│├──────┤││100年5月2日│││26,600元││8├───────┤幸運星TVPUB│新竹縣新豐鄉├──────┤││100年5月下旬│││10,080元││├───────┤│├──────┤││100年6月3日│││13,940元│├──┼───────┼───────┼───────────┼──────┤│9│100年6月初│天音子卡拉OK│新竹縣竹北市│6,110元│├──┴───────┴───────┴───────────┴──────┤│合計333,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