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政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政煌(已歿)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99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0.2公克、0.5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於99年4月18日20時3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路、六合路路口處加油站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22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而查獲,並扣得白色結晶
2小包(含包裝袋毛重約0.2公克、0.5公克)等情,有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11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可稽。
而因被告於案發後隨即於99年8月23日死亡,其前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則有卷附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可憑。又扣案之白色結晶2小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檢驗前淨重共計0.35公克、檢驗後淨重共計0.33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參,亦堪認定。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2小包既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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