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95號上訴人 許德蒼 視同上訴人 許泰峰
許芬苗
許哲瑜 許雅婷
許平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林家弘 律師 劉昆銘 律師視同上訴人 葉寬智 訴訟代理人 葉夏江 視同上訴人 葉時宏 被上訴人 葉光輝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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