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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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20號聲請人 吳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有關被繼承人 吳元芳 「於民國101年7月14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