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建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