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魯灝枰
選任辯護人吳宜財律師
被告 伍信頴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 律師
被告 陳昱璋
選任辯護人 林耕樂 律師
張子儀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被告魯灝枰、伍信頴、陳昱璋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魯灝枰、伍信頴、陳昱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人及渠等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就被告魯灝枰、伍信頴、陳昱璋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