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11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丙○○
            室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號現
被   告 甲○○
            樓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1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9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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