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2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27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29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柒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整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於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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