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郭盈楹郭秋香

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郭盈楹即郭秋香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聲請人即債務人郭盈楹即郭秋香在本件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應受如附件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合計美金196,950.51元(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聲請調解時以臺灣銀行現金匯率本行買入32.375元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376,2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284元,總計為6,382,557元,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而終結,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請求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按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之自然人;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陳明 其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因公公生病跌倒,且配偶只有一位手足妹妹,故由同住之聲請人負責照顧生活起居、帶至醫院復健看診,而無工作收入,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臉書、照片等為證,足認聲請人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消費者,而為消債條例所適用之對象。

四、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清算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號案件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號卷,核閱無誤,堪可採認。是以,本院應綜合聲請人之債務、收入、生活必要支出及財產狀況等情,衡酌聲請人平均月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之餘額是否難以負擔債務金額,綜合評估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之平均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雖陳報因公公生病跌倒,且配偶只有一位手足妹妹,故由同住之聲請人負責照顧公公生活起居、帶至醫院復健看診,而無工作收入,固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臉書、照片等為證,然聲請人配偶之父許○○(00年0月生)名下有3筆土地及投資總計239萬餘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附卷可稽,而以112年度雲林縣男性92歲平均餘命為5.15年、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以114年度雲林縣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聲請人配偶之父許○○終生所需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總計為1,046,563元,有 霍夫曼 一次給付試算附卷可考,可見聲請人配偶之父許○○並無請求其子女扶養之權利,是聲請人並無為其配偶照顧許○○之義務,更何況縱認許○○有請求其子女扶養之權利,其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之配偶外,尚另有聲請人配偶之妹一人,而非全然由聲請人之配偶負擔,再依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存摺內頁其上記載看護薪資、看護就業安定費、看護健保費、看護職災保險、看護勞安費等情,足見聲請人配偶之父許○○係聘僱外籍看護照護,而非由聲請人專責看護,復參酌聲請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受有○○○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等情,則聲請人陳稱其負責照顧公公生活起居、帶至醫院復健看診,而無工作收入等語,要與事實有違,自難採信。復參酌聲請人為56年次,現年58歲,距其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為7年,且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曾有於生活服飾公司、水泥加工業、美容業等行業工作之經歷,而其所投保薪資於109年1月1日前大致與基本工資相當,並自承於112年4月12日前投資股票獲利372萬餘元,甚且聲請人並無中低收入證明、重大傷病卡、殘障證明等情,顯見聲請人客觀上應具備謀取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能力,其所陳報無工作收入,應認係屬其主觀上之工作意願問題,非因其能力所限,故本院認應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數額(即112年1月1日起每月為26,400元、113年1月1日起每月為27,470元),而聲請人係於114年1月22日聲請清算,其聲請前2年應自聲請該日回溯(約為112年1月至113年12月),是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收入數額應為646,440元(計算式:26,400元×12個月+27,470元×12個月=646,440元),故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平均每月收入即26,935元(計算式:646,440元÷24個月=26,935元),作為認定聲請人客觀清償總計債務能力之基準。

 ⒉聲請人名下有本院卷第115、119、137、143、171頁所示存款餘額3,076元,及如114年7月17日陳報狀第2項所載保單價值解約金170,903元,總計173,979元,與名下車輛為91年出廠,變現價值不明,此外無其他任何財產乙情,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郭盈楹君 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本院執行命令等為證。

 ㈡每月必要支出狀況: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以113年度雲林縣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按諸上開說明,並核以聲請人現居住於雲林縣,且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度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4,230元,其1.2倍即17,076元,是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17,076元,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㈢承上,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則以聲請人每月客觀清償能力26,935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17,076元後,尚餘9,859元可供清償,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約為6,382,557元,扣除上開聲請人存款餘額、保單價值解約金總計173,979元後,仍尚有6,208,578元。依聲請人每月9,859元可清償計算,尚需約52.47年始能清償完畢(計算式:6,208,578元9,859元÷12月≒52.47年,小數點二位數後捨棄),倘若加計日後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負擔,清償期限勢必更長,顯無法清償債務,足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五、從而,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按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消債條例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爰依上開規定,斟酌聲請人之職業、身分、地位、收入狀況及其所負債務數額等一切情狀,依職權裁定限制聲請人之生活程度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件: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清算之債務人,在本件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債務人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因工作所需且未因此減少債權人受償金額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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