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錦樹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高誼印刷有│合作金庫商│98年2月5日│34,110元│0000000││││限公司何│業銀行中和│││││││ 靜芬 │分行│││││├───┼─────┼─────┼──────┼─────┼─────┼──┤│002│ 江岱玲 │台灣土地銀│98年2月7日│12,98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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