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638號原告 林羽宣 被告 朱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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