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債權人 劉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麗曲 (即 陳新德 之繼承人)、 陳玉萍 (即陳新德之繼承人)、 陳麗雲 (即陳新德之繼承人)、 陳玉蓓 (即陳新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明是否更正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連帶清償」(民法第1153條)。
二、請表明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本票到期日108年2月28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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