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793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律師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對債務林郎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郎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林郎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死亡,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