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齊百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徐廣森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徐廣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