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 陳吳明菊 即添富彩券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桂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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