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林金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命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