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達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於自由裁量之外部、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各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均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原判決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部分,既屬保安處分,並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亦補充說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組織犯│有期徒刑│106年12│臺中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5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6月│臺中地檢107│││罪防制│7月。│月間某日│7年度偵字│臺中│字第547號│16日│臺中│字第547號│19日│年度執保字第│││條例│││第4536號│地方│││地方│││311號│││││││法院│││法院│││││││││││││││││├─┼───┼────┼────┼─────┼──┼─────┼────┼──┼─────┼────┼──────┤│2│詐欺│有期徒刑│107年1月│臺中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5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6月│臺中地檢107││││1年1月。│9日│7年度偵字│臺中│字第547號│16日│臺中│字第547號│19日│年度執保字第││││││第4536號│地方│││地方│││311號│││││││法院│││法院│││││││││││││││││├─┼───┼────┼────┼─────┼──┼─────┼────┼──┼─────┼────┼──────┤│3│詐欺│有期徒刑│107年1月│臺中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5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6月│臺中地檢107││││1年。│9日│7年度偵字│臺中│字第547號│16日│臺中│字第547號│19日│年度執保字第││││││第4536號│地方│││地方│││311號│││││││法院│││法院│││││││││││││││││├─┴───┴────┴────┴─────┴──┴─────┴────┴──┴─────┴────┴──────┤│註:編號1至3之罪刑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4│詐欺│有期徒刑│106年12│臺南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6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7月│臺南地檢107││││1年1月。│月28日│7年度偵字│臺南│字第415號│6日│臺南│字第415號│10日│年度執字第72││││││第5799、75│地方│││地方│││04號││││││92號│法院│││法院│││││││││││││││││├─┼───┼────┼────┼─────┼──┼─────┼────┼──┼─────┼────┼──────┤│5│詐欺│有期徒刑│106年12│臺南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6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7月│臺南地檢107││││1年。│月28日│7年度偵字│臺南│字第415號│6日│臺南│字第415號│10日│年度執字第72││││││第5799、75│地方│││地方│││04號││││││92號│法院│││法院│││││││││││││││││├─┴───┴────┴────┴─────┴──┴─────┴────┴──┴─────┴────┴──────┤│註:編號4至5之罪刑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6│詐欺│有期徒刑│107年1│臺南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6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7月│臺南地檢107││││1年1月。│月23日│7年度偵字│臺南│字第562號│28日│臺南│字第562號│31日│年度執字第75││││││第7592號│地方│││地方│││03號│││││││法院│││法院││││├─┼───┼────┼────┼─────┼──┼─────┼────┼──┼─────┼────┼──────┤│7│詐欺│有期徒刑│106年12│臺南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6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7月│臺南地檢107││││1年1月。│月25日│7年度偵字│臺南│字第562號│28日│臺南│字第562號│31日│年度執字第75││││││第7592號│地方│││地方│││03號│││││││法院│││法院││││├─┼───┼────┼────┼─────┼──┼─────┼────┼──┼─────┼────┼──────┤│8│詐欺│有期徒刑│106年12│臺南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6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7月│臺南地檢107││││1年1月。│月28日│7年度偵字│臺南│字第562號│28日│臺南│字第562號│31日│年度執字第75││││││第7592號│地方│││地方│││03號│││││││法院│││法院││││├─┼───┼────┼────┼─────┼──┼─────┼────┼──┼─────┼────┼──────┤│9│詐欺│有期徒刑│106年12│臺南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6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7月│臺南地檢107││││1年1月。│月29日│7年度偵字│臺南│字第562號│28日│臺南│字第562號│31日│年度執字第75││││││第7592號│地方│││地方│││03號│││││││法院│││法院││││├─┴───┴────┴────┴─────┴──┴─────┴────┴──┴─────┴────┴──────┤│註:編號6至9之罪刑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0│詐欺│有期徒刑│106年12│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8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9月│彰化地檢107││││1年3月│月19日│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40號│31日│彰化│字第540號│26日│年度執字第56││││。││第4076、61│地方│││地方│││42號││││││26號│法院│││法院│││││││││││││││││├─┼───┼────┼────┼─────┼──┼─────┼────┼──┼─────┼────┼──────┤│11│詐欺│有期徒刑│107年1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8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9月│彰化地檢107││││1年1月。│8日│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40號│31日│彰化│字第540號│26日│年度執字第56││││││第4076、61│地方│││地方│││42號││││││26號│法院│││法院│││││││││││││││││├─┼───┼────┼────┼─────┼──┼─────┼────┼──┼─────┼────┼──────┤│12│詐欺│有期徒刑│107年1│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8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9月│彰化地檢107││││1年。│月15日│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40號│31日│彰化│字第540號│26日│年度執字第56││││││第4076、61│地方│││地方│││42號││││││26號│法院│││法院│││││││││││││││││├─┼───┼────┼────┼─────┼──┼─────┼────┼──┼─────┼────┼──────┤│13│詐欺│有期徒刑│107年1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8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9月│彰化地檢107││││1年5月。│9日、10│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40號│31日│彰化│字第540號│26日│年度執字第56│││││7年1月│第4076、61│地方│││地方│││42號│││││12日│26號│法院│││法院│││││││││││││││││├─┼───┼────┼────┼─────┼──┼─────┼────┼──┼─────┼────┼──────┤│14│詐欺│有期徒刑│107年1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8月│臺灣│107年度訴│107年9月│彰化地檢107││││1年6月。│15日、10│7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40號│31日│彰化│字第540號│26日│年度執字第56│││││7年1月│第4076、61│地方│││地方│││42號│││││17日│26號│法院│││法院│││││││││││││││││├─┴───┴────┴────┴─────┴──┴─────┴────┴──┴─────┴────┴──────┤│註:編號10至14之罪刑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