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49號
原告 周明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
黃韻宇 律師
王詩惠 律師
被告 尹鴻達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
複代理人 梁育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38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38號諭知無罪判決,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