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號
原告 林篤
訴訟代理人 林玲君
追加原告 林大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
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蕭煇俊
複代理人 王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第11第1項、第15條第1項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且與本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