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林琪恩

被告 劉致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壢交簡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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