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69號聲請人 馬世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世昌 等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馬世昌、 馬世隆 為監護宣告,且以相對人馬世昌、馬世隆現住居所在宜蘭縣○○鄉○○○路○○○號之宜蘭 懷哲復康 之家為由,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此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明確,並有聲請人民國107年6月22日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稽,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