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8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凌翊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凌翊瑋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對居家安寧秩序所產生之危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318號被告凌翊瑋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凌翊瑋有如附表所示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07年1月13日17時50分許,前往 吳秀敏 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住處,未經吳秀敏之同意,趁吳秀敏之胞姊 吳曉萍 開門離家之際,擅自侵入吳秀敏上址房屋內,旋為吳秀敏及其親友 黃信智 發覺,經吳秀敏與黃信智合力將凌翊瑋推出門外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吳秀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凌翊瑋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秀敏、證人黃信智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查獲及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檢察官吳秉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表┌─┬────┬───────────┬──────────┬─────────┬──────┐│編│罪名│判決案號│宣告刑│定執行刑│執行情形││號││││││├─┼────┼───────────┼──────────┼─────────┼──────┤│1│妨害家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有期徒刑1年4月、4月│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於101年5月30│││、傷害、│度訴字第2855號│、3月;拘役30日(3次)│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日入監執行,│││竊盜等││、拘役50日(3次)。│聲字第3776號裁定定│於103年8月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日假釋付保護││││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被告於99年8月22日竊│月。│管束,於104││││易字第1154號│盜部分撤銷(原判處有││年7月30日保│││││期徒刑3月),改處有││護管束期滿,│││││期徒刑4月。││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2│妨害兵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有期徒刑4月。││刑,以已執行││││度簡字第8311號│││論。│├─┼────┼───────────┼──────────┤│││3│搶奪、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有期徒刑5月、3月(5次│││││盜、傷害│度訴字第2979號│)、4月;拘役40日、拘│││││、恐嚇、││役50日。│││││毀損等│││││├─┼────┼───────────┼──────────┤│││4│竊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有期徒刑4月。││││││度簡字第3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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