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盒(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叁柒公克,含外盒壹個)、白色結晶壹拾貳袋(驗餘淨重壹拾貳點柒壹陸玖公克,含外包裝袋壹拾貳只)、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叁零陸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917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15號、第11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文濱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8月22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917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15號、第11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盒1個、外包裝袋12只、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又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附表:
┌───┬─────────┬─────────────┬──────────────┐│編號│送驗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心毒品鑑定書│品清單│├───┼─────────┼─────────────┼──────────────┤│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04年12月14日航藥鑑字第│105年度青字第161號│││他命1盒(毛重3.556│00000000號││││公克,淨重0.204公│││││克,取樣0.0003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20│││││37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05年4月8日航藥鑑字第│105年度青字第1323號│││他命12袋(毛重15.3│0000000號││││33公克,淨重12.819│││││公克,取樣0.102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2│││││.7169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05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105年度青字第196號│││他命1袋(毛重0.473│0000000號││││公克,淨重0.307公│││││克,取樣0.0003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30│││││67公克)│││└───┴─────────┴─────────────┴──────────────┘